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29日发布通知,10月8日起面向存量住房开展组合贷款业务。
通知显示,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购买存量商品住房,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决定面向存量住房开展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本通知自2024年10月8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或管理规定办理。
存量住房组合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与商业银行就发生交易的同一套存量住房(二手住房)分别向购房人发放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存量住房组合贷款”)。
根据通知,申请存量住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同意以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作为共同抵押权人,将所购住房设定抵押,为贷款提供担保。申请资料分别按照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要求提供。
通知明确,存量住房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贷款比例和还款方式分别按照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确定,其中还款期限应保持一致。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不一致时,按照约定一致的内容确定组合贷款有关数据。
此外,郑州公积金中心还规定,受理存量住房组合贷款时,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评估价的较低值认定房屋总价,所认定的房屋价值仅用于计算组合贷款金额,不用于指导买卖双方交易。存量住房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阶段性保证+房屋抵押”的担保方式,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按照商业银行有关要求提供担保。存量住房组合贷款全部结清时,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后,由商业银行牵头申请注销房屋抵押登记,或向借款人出具注销抵押登记的申请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