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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数字藏品著作权侵权案

来源:财经网 2024/08/26

NFT数字藏品著作权侵权案:未获著作权人授权展示、销售NFT数字藏品构成侵权

——范某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未经许可以出售NFT数字藏品为目的展示、传播作品,构成对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本案审理对于在NFT数字藏品交易领域加强著作权保护,规范相应市场主体行为,维护良好交易秩序具有积极意义。本案入选北京法院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范某是涉案美术作品《贾岛诗意》的作者和著作权人。2022年4月29日,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某某元宇宙”手机软件上销售涉案美术作品的NFT数字藏品,在商品详情页面上部、“藏品故事”部分的上部以及“作品细节”部分,展示了涉案美术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涉案数字藏品上架数量为10000份,销售单价为39.9元,实际销售数量为8289份。支付完成后,在订单页面亦展示有涉案美术作品。

经勘验,涉案软件与NFT交易平台并未发生关联,涉案数字藏品的购买者信息并不会被写入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中。原告范某主张前述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裁判要点】

未经许可以出售NFT数字藏品为目的展示、传播作品,构成对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根据相关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虽然从用户感知的角度来看,涉案软件中所谓出售数字藏品的过程是其浏览、选择、支付、购买数字藏品的过程,但这一过程实质上并未与NFT交易平台或区块链发生关联,而仅仅是被告通过将涉案美术作品的数字复制件上传至其服务器中,将涉案美术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向用户进行展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用户不论是在涉案软件首页、商品详情页、支付页面等处浏览的涉案美术作品,还是在其购买所谓数字藏品后在其账户中获得的涉案美术作品,均指向存储于被告服务器中的涉案美术作品的数字复制件,并不包含涉案美术作品复制件的转让或者赠与行为,未落入发行权的控制范畴,未侵害原告的发行权。

被告在涉案软件出售涉案数字藏品时,曾将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件从涉案软件后台上传至其服务器,网络用户登录涉案软件首页即可查看涉案美术作品。此外,在商品详情页面、支付页面以及订单详情页面等处也均显示有涉案美术作品。虽然被告辩称其仅在特定期间将涉案数字藏品出售给有限的网络用户,且售卖结束后,除购买者之外的网络用户并不能任意获得涉案美术作品。但被告前述上传涉案美术作品复制件的行为,已使得涉案美术作品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在涉案数字藏品销售期间,网络用户只要登录涉案软件,即可在线浏览涉案美术作品,且实际已有相当数量的网络用户以购买数字藏品的方式接触到了涉案美术作品。故涉案行为应当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此外,被告将涉案美术作品复制到其服务器中的行为,构成对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但该复制行为是其后续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必要步骤,无需单独评价,故对原告关于被告侵害其复制权的主张,不再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某某连带赔偿原告范曾经济损失330731.1元、合理开支20000元。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版面编辑: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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