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车联网”著作权侵权案:车机系统提供方与作品提供方以分工合作的形式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涉“车联网”著作权侵权案件,明确认定车机系统提供方参与并提供车载视频播放应用软件内容定制并提供付费会员套餐服务,与作品提供方以分工合作的形式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本案为涉“车联网”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参考,也为涉“物联网”等新场景下的著作权案件的审理供给了借鉴思路,有利于引导各方在智能网联发展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助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入选“2024智联网汽车产业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主张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某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某品牌汽车上的某视频车载应用提供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公司”)辩称相关视频系由用户上传,其行为不构成侵权;被告肇庆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辩称其系某品牌汽车的生产制造商,与案件无关;被告广州某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仅向某品牌汽车车主提供车载移动互联网和某视频应用的下载服务,无法控制作品提供行为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公司将侵权视频置于某视频车载端应用的网络服务器中向用户提供。广州某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系某品牌汽车的车载系统和应用管理服务的提供方,某品牌汽车车载端用户登录专有账号,才能使用某品牌汽车车载系统和应用的相关服务。广州某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某公司合作,负责某品牌汽车车载系统中某视频车载端应用的上线、展示、推广,同时,广州某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某视频车载端应用会员套餐服务,并进行收款。
【裁判要点】
某公司将侵权视频置于某视频车载端应用的网络服务器中向用户提供,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某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系某品牌汽车的车载系统和应用管理服务的提供方,某品牌汽车车载端用户登录专有账号,才能使用某品牌汽车车载系统和应用的相关服务。某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某公司合作,负责某品牌汽车车载系统中某视频车载端应用的上线、展示、推广,同时,某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某视频车载端应用会员套餐服务,并进行收款。某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涉案作品提供行为的参与者、获益者,与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与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肇庆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汽车硬件制造商,未直接参与内容提供,依法无须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某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500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